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省、市关于租赁补贴的文件要求,和《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促进我县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现开展2021下半年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申报审核手续,现将相关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及补贴标准
    根据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低保家庭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在商无房,在商河县城区域内租房居住。

(5)其他: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还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审批程序
     为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科学、透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实行申请、受理、初审、确认、发放制度。
     1、申请、受理 
  凡符合以上准入标准规定的家庭,可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办进行初审:(1)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特困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认定结果;(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或房屋租赁发票;(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房证明)。

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2、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决定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初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3、确认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   

核准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租赁补贴。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报送时间:11月15号-30号

咨询电话:84861936

报送地址:商河县鑫源路七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7室


 

附件:商河县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1商河县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格.doc 

 

商河县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居住地为商河县);

(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县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 在商河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四)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商河县企业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具有全日制博士生学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全日制大专学历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下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备案或房屋租赁发票;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房证明)。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 初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商河县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学历、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申请单位、县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报送时间:11月15号-30号

咨询电话:84861936

报送地址:商河县鑫源路七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7室

 

附件:商河县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doc

           新就业职工预登记表.docx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号